企业因经营需要搬离原办公场所,导致员工上下班时间增加、成本增加,员工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企业提出交通补贴后,员工仍拒绝的,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网友咨询: 我公司准备搬迁至本市另一个辖区,搬迁方案出来后有几名员工认为公司搬迁后距离自己现住址较远,不愿配合至新地址上班,并以此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应该支付吗?公司搬迁流程和方案怎么设计更合理?
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向佳宁律师解答: 因为企业搬迁涉及到劳动合同履行地点的变更,员工很可能会认为因为公司地址变更,增加了上下班通勤时间和交通费用,不愿配合至新地址上班,以双方劳动合同签订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实践中,企业搬厂是否会被法院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主要衡量以下几点因素:
1、企业搬迁之前是否提前告知员工、征求员工意见并与员工进行协商;
2、搬迁的实际距离远近;
3、企业是否实际考虑到搬迁给员工上下班增加的交通成本和时间成本,是否对应提供了合理的搬迁补贴方案以减轻因公司搬迁给员工带来的不便,让双方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向佳宁律师解析:
实践中企业搬迁最好做到以下几点,以证明公司就搬迁事宜已经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并与员工协商,并且制定了合理的搬迁补贴方案,即便企业搬迁也并不影响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一,提前发布《搬迁通知》,将搬迁事宜提前告知全体员工;
第二,搬厂前期进行问卷调查或者其他沟通方式,征求员工相关意见(最好要求员工署名),为公司制定搬迁补偿方案提供参考;
第三,制定合理的搬迁补贴奖励方案,要求员工签收。(可考虑给予员工交通补贴或者提供班车接送、免费宿舍或者调整、增加班车线路及站点、调整上下班时间、给予搬迁奖励等,尽量解决因搬迁给员工造成的不便。)
第四,将与员工多次就搬迁补贴事宜沟通的内容以及结果制定成沟通简报并公布。
向佳宁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从事法律工作以来长期致力于诉讼法律服务,常年参与办理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股权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执业过程中秉持匠人之心,力求更优解决方案。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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