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民法典》第657条)。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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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与G3是爷孙关系。G1是市铁矿公司的离休干部,有离休工资。自2016年9月起,G1将自己的工资收入和积蓄委托G3保管,并由G3存入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后G1年老多病,常需住院治疗。G1要求G3将其代为保管的存款取出,用于其治病和购买营养品等。G3不同意,认为案涉账户内的存款是G1对其的赠与,属于其所有。G1要求G3返还存款292000元无果。那么,这笔钱财属于赠与吗?
甘肃阶州(成县)律师事务所闫辐律师解答:
本案属于保管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账户内的存款292000元属于G1委托G3保管还是属于G1赠与给G3。
依《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赠与成立后,受赠人通常享有赠与物的所有权,有权对赠与物进行支配和使用。而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通常仅对保管物享有临时的占有权,不享有保管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本案中,案涉账户存款虽是在G3名下,但G3陈述案涉账户每笔存款办好手续后将存折及存款凭据交回G1,存折一直在G1手中保管。案涉账户存款是多笔存款而不是一笔存款形成,根据日常生活常理,银行储户到银行支取存款,首先要向银行提供银行存折,凭自己预留存折密码进行支取。而案涉账户存款存折一直在G1手中保管,G3在没有存折的情况下无法支取案涉账户存款,也即是无法自行对案涉账户存款进行支配和使用。因此,案涉账户存款是委托G3保管,不属于赠与。
闫辐律师补充: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闫辐律师,中共党员,硕士文化程度,中国法学会会员,成县人民检察院兼职研究员,著有《模拟法庭刑事审判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类案类判研究》(2020年关中.天水法学论坛二等奖)。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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