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高效安排工作任务,合理配置员工的时间安排。保障我们合法休息权利的同时,又能进一步提高企业效益,所以,每个用人单位都有一套自己的工时管理制度或管理办法。那么劳动者加班的不同薪酬标准是怎样的,法律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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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加班的不同薪酬标准是怎样的,法律如何规定的?
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朱鹏律师解答:
劳动者加班的不同薪酬标准: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朱鹏律师解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既约定了工资标准,但同时又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如果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一致或者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话,那么该约定是有效的。如果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则会因为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虽然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资标准,但是却约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只是通常情况下,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标准较低,甚至还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那么对于这种情况,由于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的立法精神相违背,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而在实际计算加班费时,通常会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内所取得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当然,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高于劳动者应得工资的,则因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应属于有效的约定。
朱鹏律师,对交通事故、婚姻家事、合同纠纷、金融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刑事辩护较为精通。执业所在律师事务所规模庞大,能够集思广益,为您排忧解难,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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