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撞人逃逸后,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能否考虑缓刑?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 交通 > 酒驾撞人逃逸后,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能否考虑缓刑?

酒驾撞人逃逸后,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能否考虑缓刑?

时间:2024-09-17 12:16 点击:135 次
字号:

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是截然不同的概念,需要在认识和运用中加以区别。

网友咨询:

12月11日19时50分许,柯胜涛持C1证醉酒后驾驶鄂F××××ד魏某”牌小型轿车,沿枣阳市襄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茶棚中石化加油站路段,撞到前方行人余某,致余受伤。事故发生后,柯胜涛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打电话喊朋友马某前来顶包,救护车到达现场后柯胜涛安排其朋友李某1随车到医院抢救伤者。马某到达现场后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后向到达现场处理事故的民警表明自己是驾驶人,柯胜涛也同在现场。现场勘查完毕后,马某随民警前往医院,得知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遂说出真相,并联系柯胜涛到案,后将在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外面等候的柯胜涛喊到交警大队里面投案。

经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为,余某系生前因多发性外伤致呼吸循环系统衰竭而死亡;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送检的柯胜涛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02.74mg/100ml。经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柯胜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

柯胜涛于12月11日23时30分主动到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12月25日,经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主持调解,柯胜涛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2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柯胜涛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西通华律师事务所廖琪芳律师解答:

柯胜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案发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找他人顶包,属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柯胜涛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态度好,且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减轻和酌定从轻的处罚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柯胜涛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为初犯、偶犯;在事发后积极救助受害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已赔偿受害人家属,达成刑事谅解,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且其家庭情况特殊,上有行动不便的母亲要赡养,下有三个未成年人子女要抚养,可以对其缓刑。

廖琪芳律师补充:

《刑法》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廖琪芳律师目前担任柳州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委员会副主任、柳州市妇女维权律师团成员、广西区人民调解员、弯塘社区及柳侯社区居委会法律顾问。曾获柳州市2015-2017年度优秀律师、柳州市优秀青年律师等称号。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Powered by 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