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描述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那么隐瞒房屋出售的事实继续进行买卖,行为人将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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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与李某签订协议,将五号楼的9号、10号门面房以6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并收取了购房款。现李某已经取得了9号、10号门面房的所有权,在5月,崔某隐瞒已经将五号楼9号、10号出售的事实,又与韩某签订协议,将五号楼的的18至20轴线之间的门面房(包括9号、10号在内)出售给韩某,并收取现金64万元,并约定于同年10月30号前将房屋交付使用。崔某行为人将承担什么责任?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孙志军律师解答: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骗取对方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系一房多卖,构成合同诈骗罪。崔某在于韩某签订房屋购买合同时,明知门面房已经出售给李某的事实,其不可能履行给付义务,仍然隐瞒事实,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骗取房款9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故应以合同诈骗罪对崔某定罪量刑。崔某及其家属在案发后将90万元积极退还,因此可以从轻处罚。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孙志军律师解析:
在合同诈骗案中,一般而言,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用的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行为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3)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4)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5)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等行为。
合同诈骗罪作为特殊诈骗犯罪在诈骗方法和对象上有其特定性。首先,合同诈骗罪表现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也就是说诈骗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而不能是在这之前或之后。其次,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应当是与合同签订、履行有关的财物,如合同标的物、定金、预付款、担保财产、货款等。如果行为人在于他人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其他与合同无关的事由为借口,骗取他人钱财的,则不是合同诈骗。
孙志军,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十层十一层13986212641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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