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人脸识别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很多人对身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往往习焉不察,忽略了其背后的隐私风险。现在不少物业公司都采取了人脸识别的方式进行验证,但是应当取得业主或者使用人的同意,否则涉嫌侵犯隐私权。
网友咨询: 2021年6月底,物业公司在电梯内张贴《重要通知》,告示业主小区门禁系统已改为人脸识别,限期要求业主自行带好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等材料至物业办理人脸和身份信息录入,否则将无法出入小区。业主不同意的,能否更换其他验证方式?
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雷园林律师解答: 物业公司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公司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使用人脸信息的行为触及法律红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存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雷园林律师解析: 人脸识别是人工智能的重要应用。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人脸识别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智慧城市建设,小到手机客户端的登录解锁,都能见到人脸识别的应用。在国境边防、公共交通、城市治安、疫情防控等诸多领域,人脸识别技术发挥着巨大作用。
因人脸信息等身份信息泄露导致“被贷款”“被诈骗”和隐私权、名誉权被侵害等问题也多有发生。甚至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身份证照片等个人信息制作成动态视频,破解人脸识别验证程序,实施窃取财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犯罪行为。上述行为严重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侵害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秩序,因此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人脸识别的司法解释,用于规制人脸识别行为,《规定》涉及的责任承担既包括侵权责任,也包括违约责任,受侵害的权益既包括个人信息权益,也包括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以及财产权。
雷园林律师,湖南大学法律硕士。擅长合同、互联网金融、婚姻家庭、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等纠纷处理。擅长法律顾问业务,擅长合同制作审查。刑事辩护经验丰富。具备税务、财务、会计、审计专业知识。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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