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出于某些原因会选择借用他人的名义出资,自己享有实际的投资权益。由此引发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的问题。那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确认隐名股东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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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确认隐名股东的地位?
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曹桂臣律师解答:
隐名股东可以与公司其他股东协商要求确认其法律地位,若是协商不成或是无法协商的,则可以持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股东确权之诉,人民法院会根据以下标准来确认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第一、合同有效。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合约仅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有效,一般不能反对该公司。
第二、实际出资。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符合人合性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合兼资合的法律属性,隐名股东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满足以上条件的,法院可以判决的形式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曹桂臣律师解析:
隐名股东具有以下特征:
(一) 不具备股东的形式要件。隐名出资人不具备成为股东的形式要件,即其姓名或名称不能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之中,也不能显现在公司章程中,否则可能成为显名股东。
(二)实际出资认购股份。隐名股东对公司实际出资是隐名股东成为股东的前提和基础,是其以后主张投资收益甚至于主张股东权利的前提,未履行出资义务就不可能成为隐名股东。
(三) 有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此特征使隐名出资与借款予他人出资区别开来,出资但没有成为股东的意思只能是借款给他人投资,当然就不能成为隐名股东。要想成为隐名股东,就必须在隐名投资协议中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这也是确认隐名投资协议的性质的重要因素。
曹桂臣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近20余年,专注于婚姻家庭私人财富管理。成功代理了大量婚姻遗产继承、合同、房产、征地拆迁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是其不懈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