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一般包括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赔偿内容包括三部分:一是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部分的赔偿,二是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部分的赔偿,三是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部分的赔偿。那么国家赔偿案件受理条件有哪些,是什么?
网友咨询:
国家赔偿案件受理条件有哪些,是什么?
福建鼎轩律师事务所韩鸿律师解答:
国家赔偿案件受理条件:
(1)赔偿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受到损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到损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赔偿义务机关为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害的事实根据。
(4)被侵权事项已经依法确认。
(5)属于法定的国家赔偿范围和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福建鼎轩律师事务所韩鸿律师解析: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
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依法不属于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转请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事项,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被要求确认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委员会不受理要求确认的申诉案件。
赔偿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因案件情况复杂,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仍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再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韩鸿律师,执业八年办理诸多案件,特别民商事案件,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至今“零投诉”“零差评”。执业以来以“慎终如始,始终如一”的态度办理案件,这是为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办案态度,更是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