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竞业限制协议后,应该如何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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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竞业限制协议后,应该如何规避?

时间:2024-09-16 13:27 点击:6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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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因竞业限制协议中条款的漏洞、瑕疵以及竞业限制协议中强加给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等对用人单位以竞业限制协议为依据主张权利时带来各种障碍。那么签了竞业限制协议后,应该如何规避?

网友咨询:

签了竞业限制协议后,应该如何规避?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郑娟律师解答:

签了竞业限制协议后劳动者遵守协议的约定是规避违约风险的唯一方式。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郑娟律师解析:

竞业限制与不正当竞争:

第一,请求权基础不同。竞业限制的请求权基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不正当竞争的请求权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责任主体不同。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仅限于用人单位中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同行业间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第三,法律责任不同。竞业限制的法律责任以民事责任为限,不正当竞争可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实践中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有可能是通过他人作为的,员工的配偶或其他亲属设立或开展竞争业务的行为能否推定为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个案中需要具体分析。对于员工亲属从事竞业行为的性质认定,虽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但为了防止争议发生后无合同约定可依据,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可将竞业限制的对象范围适当扩大,如约定员工的近亲属设立或开展竞争业务的行为视同员工违法竞业限制义务等。

郑律师执业于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一直代理民商事法律案子,经验丰富,责任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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