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因履行、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事关系)产生人事争议,在某些具体问题的实体处理上由于同时涉及人事方面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那么事业单位新招聘职工辞职,单位及当地政府能否要求赔付违约金?
网友咨询:
我是事业单位新招聘职工,招聘时签订了劳动合同及附属条例。合同明确表示试用期内可以提出辞职且不需赔付违约金,但因签订的附属条例中要求赔付违约金。而劳动法中也有规定:试用期辞职内无需赔付违约金。目前我辞职,因条例问题,单位及当地政府要求赔付违约金。请问合法吗?合同,劳动法还是条例为准?
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陈永亮律师解答:
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的管理适用劳动合同法,如果没有提供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只约定试用期离职应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应属无效。
你所称签订的附属条例,只是劳动合同的一些附属条款,与合同条文具有同等效力,不属于立法范畴所称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陈永亮律师解析:
在劳动关系中,违约金只能在两种情况下存在:
一,单位为员工提供了专项培训,约定了服务期;
二,具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与单位约定了竞业限制。
非属于以上两种情形的违约金约定均属于无效约定。
属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如果没有提供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只约定试用期离职应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应属无效。实践中,单位很少会在员工没经历完入职考核的试用期内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因此,一般在试用期辞职无需向用人单位缴纳违约金。即便真实发生了专项培训费用,违约金的数额也不得超过用人单位真实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陈永亮律师,律所公司治理部负责人,暨南大学毕业。十年劳动部门仲裁及监察执法工作经验,善于为企业控制用工风险。知你所需,想你所想。
2025-03-31
2025-03-31
202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