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梅律师:双方为劳务关系,能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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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梅律师:双方为劳务关系,能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时间:2024-09-03 12:42 点击:15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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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是公司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内,其不可以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那么对于非劳动关系,双方能否签订竞业限制呢?

网友咨询: 2019年6月27日,某公司与夏某签订《劳务雇佣合同书》一份,约定夏某担任置业顾问一职。同日,双方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一份,双方为劳务关系能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王东梅律师解答: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在劳动者离职后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单位同类的经营项目,竞业限制协议的订立须以劳动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能独立存在。故用人单位无法与提供劳务关系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王东梅律师解析: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由于竞业限制对于劳动者来说是比较严厉的措施,同时用人单位也要为此付出对价,因此,法律规定了可以实施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通常掌握着用人单位的核心商业秘密,因此是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对象。但一些非高级岗位的劳动者也可能了解和掌握重要的商业秘密,因此,只要劳动者离职后去竞争单位工作或自行经营业务可能泄露或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并此种泄露或使用将会造成原单位重大损失的,都可以与之订立竞业限制协议。

王东梅律师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主任,辽宁省优秀律师,大连市人民满意律师,大连市级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大连仲裁委仲裁员。擅长公司法务,经济纠纷,合同纠纷,融资借款,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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