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可以要求对宅基地进行分割吗?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 婚姻 > 离婚时,可以要求对宅基地进行分割吗?

离婚时,可以要求对宅基地进行分割吗?

时间:2024-11-27 12:06 点击:64 次
字号:

近年来,离婚率不断上升,离婚一般大的争议主要是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上。那么,离婚时,可以要求对宅基地进行分割吗?

网友咨询:

离婚时,可以要求对宅基地进行分割吗?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王本士律师解答:

离婚时宅基地房屋分割,其权利人的确认应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准,夫妻双方婚后有如对房屋有修缮、翻建等行为,则认定翻建部分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否则,即使结了婚,也不因结婚而必然享有分割宅基地房的权利。

1.婚后一方迁入另一方宅基地房屋中。结婚后,一方基于婚姻迁入对方的宅基地房,其并未取得该房产权,故不享有该房的权益,离婚时不能要求分割该房份额或利益。

2.宅基地动迁后所获得的安置房屋分割。因宅基地房屋动迁所获得的安置房屋的实际面积、位置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无法也不宜进行确权、分割。故已离婚的双方应共同选择安置房屋后再分割相关权益,按照各自享有的份额进行分割。

3.离婚时宅基地房屋按照核定人员份额分割。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利人应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核定人员,只要是宅基地核定的使用权人,就有份额,离婚后,可以要求分割系争房屋。可按核定人员人数和每间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分割。

王本士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单纯要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的离婚案件是比较少见的,多数宅基地使用权都是与其上的房屋同时分割。依据《物权法》规定,在宅基地之上建造的房屋,自建设房屋的事实行为成就时,由建造者取得房屋所有权。

建设、翻建、扩建房屋的人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常会不一致,而土地与房屋必然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割,这就使得房屋所有权人因对房屋的权利而客观上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甚至出现本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因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客观上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的情形,突破了宅基地的身份属性。

因此,在离婚时,对于宅基地上房屋进行分割时,也要考虑宅基地的使用权,对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的分割,不应当侵害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利。

本人已经执业十几年,诉讼经验丰富,擅长沟通。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Powered by 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