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中,存在着股东除名制度,有的人可能会疑惑,股东除名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对股东进行除名的程序是什么?
网友咨询:股东除名程序,能将股东从公司除名吗?
湖南光韵律师事务所符勇律师解答:
1、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
此种情形为股东未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如股东未履行部分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则不得对其除名。
2、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股东未履行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公司并不能就此对股东直接进行除名,还需要先进行除名前的催告程序,给予其合理缴纳或返还期限。
3、公司以股东会决议方式解除股东的股东资格。
4、进行减资或股东变更登记。
我国法律原则不允许股东撤资,在收购被除名股东股权后,公司可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或将被除名股东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再到相关部门进行减资或股东变更登记。
符勇律师解析:
股东除名制度是出现特定事由时,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对不履行义务的股东除名不需要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见,公司可以直接做出决定。公司做出除名决定后,不需要被除名股东的配合,不履行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刻丧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除名制度仅在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适用,即当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时,公司股东不得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股东资格。
(2)公司在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之前,应当确定合理的期限催告股东缴纳或返还出资。
(3)公司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做出决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除名规则适用的情形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解除股东资格这种严厉的措施只应用于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因此,法定股东除名情形强调“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在公司章程未对股东除名有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有关股东进行除名。但是在“未履行部分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情况下,公司和股东会不能依据该司法解释对股东进行除名。
高级合伙人,湖南大学法律硕士。先后在法院、检察院工作十一年,从事民商事、职务犯罪等方面工作,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辞职后,担任大型集团公司法务老总。目前是多家单位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