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公司,由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那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土地使用,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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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土地使用,相关规定是什么?
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刘德福律师解答: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土地使用的相关规定如下:
《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资产与股东单位其他资产一并入股。土地使用权由改组或新设后的股份制企业持有。
(一)土地资产入股期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减去原股东单位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后已使用的年期;
(二)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持有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制企业须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
(三)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内,持有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制企业应依法缴纳土地税费;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股份制企业须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收回;股份制企业如需续期使用土地,应重新向原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让手续,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刘德福律师解析:
非货币财产出资时,该财产应同时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以及可以依法转让两个条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担保财产等作家出资。上述财产具有强烈的人身不可分割性以及无法进行转让的特征,因此《公司登记条例》禁止了上述财产出资的方式。
股东的一项重要法定义务是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若股东违反规定未进行足额出资的,将会承担如下法律后果:
(1)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特别是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后,破产管理人仍可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且不受出资期限以及诉讼时效的限制;
(2)股东逾期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刘德福律师,连续律师业务30年,经济仲裁业务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