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文书,是否有强制执行力?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 债权债务 > 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文书,是否有强制执行力?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

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文书,是否有强制执行力?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5-03-13 13:00 点击:188 次
字号: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法妞网友咨询: 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都有执行力,这句话对吗

仲跻文律师解答: 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并由法院出具的有法院案号的调解书如 X民调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作出该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只要当庭在调解笔录上签字,调解协议就生效了,不用等调解书送达后生效。

仲跻文律师补充: 一般而言,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结果的实现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基础上,但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由此,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性质为债权文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话,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对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律师结语: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被公证机关依法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指以给付为内容的载明了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在债权文书中明确承诺了“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是其关键要素。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Powered by 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