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试用期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2024-05-29导语:企业员工试用期权益保障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试用期内员工的权益保障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合作关系中的重要环节。本文将针对企业员工试用期权益保障问题展开研究。 案例:小明是一家大型公司的新员工,他在试用期内遇到了一些问题。在试用期内,小明的工作时间安排非常紧张,经常需要加班,但公司并未给予相应的加班工资。此外,小明在试用期内并未享受到带薪年假和其他福利待遇。小明感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寻求法律援助。 法律条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合法权益的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24-05-28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2024-05-28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和完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利益,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确保上交国家利润,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善职
关于单位、企业违法买卖外汇问题的几点处理意见
2024-05-27根据一九八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外汇方面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中发(1982)35号)、一九八五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和一九八六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办理留成外汇调剂的几项规定》(国发(1986)18号)的有关规定,处理非法买卖外汇案件,既要坚持法律的严肃性,认真予以查处,又要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对外汇政策也要前后加以照应。为此,对一九八六年国发(1986)18号文件以前发生的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非法买卖外汇的问题,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24-05-27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24-05-25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24-05-2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
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2024-05-2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 本条例所称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职工依法有组织地参与经营管理,实施群众监督,促进科学民主决策、高效有序管理、劳动关系和谐的活动。 第三条 企业民主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共赢、合法有序、公开公正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其他形式包括企(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