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2024-06-25商业秘密的含义 商业秘密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991年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随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54条对商业秘密作出司法解释: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定义在立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新修订的《刑法》中确立了,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
全民所有制机械工业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2024-06-21全民所有制机械工业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日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十条关于由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审计署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机械工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厂长(含经理,下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为了促使厂长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自觉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不断深化企业改革,提高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关于党政机关开办的企业停办后债权债务清偿问题的答复
2024-06-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关于党政机关 开办的企业停办后的债权债务清偿问题的答复 (裁字(1987)第1号)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你省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来函询问有关党政机关开办的企业停办后,其债权债务如何清偿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1986年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党政机关(包括社会团体、学术团体等)开办的企业停办以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财产负责清理,其债务由主管部门清偿,其债权
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24-06-20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要求,改善和加强企业中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促进社会主义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中党的组织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实现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围绕生产经营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开展工作,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保证厂长负责制的实施,推动和促进生产经营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企业中党的基层委员会(
关于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的试行办法
2024-06-17关于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的试行办法 (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发布) 一、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简称定员定额)工作,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实行经济责任制、加强企业管理、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的不可缺少的依据和条件。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切实加强企业定员定额工作,以更好地组织生产和进行经营活动,合理地安排和使用劳动力,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中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
房地产企业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属于
2024-06-17导语: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是一项常见的商业活动,但在开发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法律问题。本文将讨论商品房开发的法律属性,并结合案例和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 案例:小明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务顾问,最近他接到了一个关于商品房开发的案件。该企业正在开发一处住宅小区,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部分业主对其所购买的房屋面积存在质疑,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小明开始对该案件展开调查,并查找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品房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房屋的建筑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
2024-06-14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7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和《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以下简称《薪酬管理办法》),结合中央企业负责人2004-2006年薪酬管理实际,现就中央企业负责人2007-2009年第二业绩考核任期(以下简称第二任期)薪酬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确定管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4-06-07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 第一条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