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含有高度社会性,一些非法用工主体与其劳动者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亦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和社会性的本质。非法雇佣童工产生的伤害,实质上是基于非法用工关系所产生的,因此在赔偿的认定上也相对具有一定处罚性。
网友咨询:
15岁的小朱通过Y公司厂区门口的招工启事进入Y公司工作,岗位为学徒工。入职后一星期左右,Y公司为小朱登记了身份证,并为其购买了商业保险。2018年4月,尚未满十六周岁的小朱在Y公司工作时受伤,左脚脚趾撕裂,遂至上海市某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小朱的伤残等级认定为十级。
治疗期间,Y公司支付了相关医疗费,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Y公司称小朱与其舅舅入职时隐瞒实际年龄,其舅舅明确说小朱已满16周岁,所以入职时公司未对其进行书面审查。小朱入职一月左右,公司为小朱购买保险时查看了身份证才知道其实际年龄,本想辞退小朱,但小朱苦苦哀求所以未予辞退。Y公司认为小朱隐瞒了自己的实际年龄,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小朱称其入职当时按照家乡习俗,明确告诉Y公司自己16虚岁,并且之后办理入职手续及商业保险时都将身份证交予Y公司,Y公司应当知道自己的实际年龄,不存在隐瞒实际年龄的事实。
小朱的年龄会不会影响赔偿?
吉林金灿律师事务所付卉律师解答: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应由该单位向童工或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并且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事故中并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赔偿前提,这种“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生产性工伤事故中,只要不是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获得规定标准的补偿。因此,即使小朱存在故意隐瞒其真实年龄的事实,也与其伤残事实无关联性。
相关规定并未就童工自身是否有过错,以及非法用工单位是否明知劳动提供者系童工加以区别,且工伤事故并不以劳动者存在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即使未满16周岁劳动者存在谎报年龄、冒用身份证等故意,故意行为也与其因工伤残的事实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用工单位在招用员工时应及时核实应聘者的相关信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也要注意劳动保护,维护员工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
付卉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付卉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专业,专长领域债务债权,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为某大型企业资深法律顾问,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强烈的责任感,始终坚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作为律师执业宗旨。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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