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不能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 房产 > 什么情况下不能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什么情况下不能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时间:2024-07-03 12:54 点击:143 次
字号: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

网友咨询:

什么情况下不能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上海天知澜律师事务所刘永强律师解答:

下列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3、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的;

4、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完的;

6、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上海天知澜律师事务所刘永强律师解析: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且缺少找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宅基地,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刘永强律师简介

主任律师(上海天知澜律师事务所),首次执业至今已12年,对各类民商事案件均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律所位于上海陆家嘴核心商务区,交通便利。律师团队办案高效,沟通充分及时。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Powered by 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