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担保期限怎么认定,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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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担保期限怎么认定,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4-09-17 11:50 点击:12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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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应当认定约定合法有效。连带责任保证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中断或者连续中断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那么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担保期限怎么认定,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担保期限怎么认定,怎么规定的?

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王彪律师解答:

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认定担保期限的方式是担保责任的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对没有还款日期的债务,期限届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王彪律师解析: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1)约定了主债务清偿期限的,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2)对主债务清偿期限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3)最高额保证合同未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算;

保证期间的法律效果:就一般保证而言,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一般保证),并在相关执行程序结束后及时通知保证人,否则,保证债务消灭;就连带保证而言,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通知保证人主债务未受清偿,否则,保证债务消灭。

王彪律师,执业于嘉兴市著名律师事务所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执业技能,努力在每一起案件中依法维护当事人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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