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时债权人的权利如何保护,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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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时债权人的权利如何保护,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4-09-13 08:33 点击:8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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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那么清算时债权人的权利如何保护,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清算时债权人的权利如何保护,怎么规定的?

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郭永康律师解答:

清算时债权人的权利的保护方法如下:

1、债务清偿方案确认权;

2、补充申报债权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3、债权异议核定与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权;

4、债权申报权;

5、更换清算组成员。

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郭永康律师解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若普通债权人与破产企业签订了相关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比如:债权人未付清款项,破产企业也未交付标的物这种情形的,管理人有权决定该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管理人在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时,必须以是否对(大多数)破产债权人有利为基本原则。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可增加供债权人分配的财产,就应继续履行,反之,便应解除合同。在作出决定时,还应考虑到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而可能提出的损害赔偿额,综合权衡利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才继续进行。

企业法人与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关系,破产程序并不会处理企业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对外债务,建议债权人及早通过诉讼的方式处理与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事宜,有条件的可申请法院保全相关债务人的财产,以期防止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进行的转移财产行为。

郭永康律师,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郑州大学法学学士,“委托人的事无小事”,将每一个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做好、做精,让客户花费最少的时间、精力、金钱,获得最大利益是郭律师最高的从业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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