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债务人能不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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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债务人能不用承担责任?

时间:2024-08-19 12:51 点击:9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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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贷中,债权人为了减少自己风险,提出找担保人是十分常见的。但是担保人要为他人承担一定的风险,所以除非关系亲密,大部分情况下人们都是不愿意为他人做担保人。那么哪些情况下,债务人能不用承担责任?

网友咨询:

哪些情况下,债务人能不用承担责任?

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胡俊律师解答:

如果有以下这些情况,则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不需要先还钱。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

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担保法》21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胡俊律师解析:

通常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1、一般担保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即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时,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或仲裁要求借款人还款。只有在借款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担保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保证合同中没有写明是哪种担保模式,则默认为是连带担保。

认真负责、诚信专业、热心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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