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的范围有哪些,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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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的范围有哪些,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4-08-15 12:12 点击:7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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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经营不善或是决策失误而破产,在破产程序中会出现各种各类的债务,这些债务包括破产费用、工人工资、共益债务等等。那么共益债务的范围有哪些,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共益债务的范围有哪些,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赵通律师解答: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第(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第(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第(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第(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赵通律师解析:

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都是在进入破产程序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给付义务,且二者均突破了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限制,得以优先清偿,随时清偿。但相对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仍有其自身特性。

首先,共益债务侧重于全体债权人对“利益的期待”,即支出共益债务的主要目的是使债务人财产增值,而破产费用则强调破产程序的“成本性”支出,主要用于支付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和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而产生的费用;其次,共益债务的产生和内容相对于破产费用具有或然性,即共益债务是否产生,以何种方式产生,以及何时产生均不确定,而破产费用的产生则可基本按照破产程序的规定得以确定;再次,针对共益债务管理人在某种程度上更具主动性,具有选择权,如管理人可选择双方均未履行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决定在破产期间是否继续营业等。

赵通律师,执业于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业务能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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