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和共益债务,两者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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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和共益债务,两者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4-08-06 12:00 点击:7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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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容易将公益债务和破产债权相混淆。二者在法律上都是一种债权,只是依不同的顺序来进行债务清偿,有一定的区别,而我国法律对于双方的定义有着具体的规定。那么破产债权和共益债务,两者有什么区别?

网友咨询:

破产债权和共益债务,两者有什么区别?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白燕律师解答:

二者区别如下:

1、范围不同。破产债权指在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性和程序性支出,具有消极意味。

共益债务则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产生的债务,如为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履行双务合同等,更具积极意味。

2、产生的原因不同。破产债权主要是由于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行为所引起的;共益债务以债务人财产为主要发生原因。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白燕律师解析: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在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等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时,人民法院即发现债务人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先受理破产案件,在对此情况审查确认后作出破产宣告,同时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尽管存在差别,但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认定上,两者还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对于两者之间的界限,应把握的是,破产债权仅限于必要的破产财产的管理性和程序性支出,即那些不支出破产程序就无法进行的费用,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公司法务及争议解决资深律师。擅长企业风险管理与控制、投资与并购以及公司各类争议的解决,对公司债权有着相当丰富的催收经验。担任数十家包括大型国企、私企、上市公司和政府法律顾问,处理重大纠纷案件近百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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