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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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方式是什么?

时间:2024-07-05 12:35 点击:5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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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但是具体《民法典》是如何规定债权转让内容的大家可能不是很了解,尤其是该如何转让债权?转让如何通知债务人?

网友咨询: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方式是什么?

四川国晴律师事务所王俊翔律师解答:

关于债权人应用何种形式通知债务人,《民法典》未作限定。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均可,在特定情况下,还可用公告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实践中较为常用,但因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为妥。公告通知、诉讼通知等也认定为债权转让已通知了债务人。

公告是一种事实上的推定,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即推定债务人已收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为保护债务人利益,对公告通知形式的适用应从严掌握,一般因债务人人数众多或债务人住所地不明的,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又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方可采用公告形式。

四川国晴律师事务所王俊翔律师解析:

债权受让人能否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替代通知,可以考虑分具体情况处理:

①若原债权未届履行期限,不应赋予受让人以直接起诉替代通知的权利;

②若原债权已过履行期限,原债权人已经催告但债权转让未通知,且债务人明确表示出不履行债务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真正的权利人仍为原债权人,受让人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代替通知;

③若原债权已过履行期限,原债权人尚未催告或通知,转让人仍要完成通知义务。

尽管目前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认可以诉讼方式代替通知的效力,但若不是出于特别情况的考虑(如受让人有诉讼保全的考虑,在起诉前不通知债务人;隐蔽性保理中一般不通知债务人),应尽量在起诉前完成通知债务人的程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王俊翔律师简介

王俊翔律师系四川国晴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共党员,有十三年基层政府、公安工作经历,曾担任公安法制部门领导。

擅长领域:刑事案件辩护、职务犯罪辩护、民商案件诉讼、公司法律顾问,尽职调查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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