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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21年4月14日20时20分许,祝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途径宜春市袁州区某乡镇省道时,由于车速过快、操作不当,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胡某、文某发生碰撞,文某经120抢救无效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1年4月28日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祝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胡某、文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祝某立即拨打120积极救治被害人,同时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
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网友咨询: 2021年2月1日22时许,刘昊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京沪高速公路出京方向第T10004号灯杆处时,与冷文斌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经认定,刘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刘昊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6.4mg/100ml。 刘昊于2021年2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20年11月15日6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木北路沙子营村东口,王志贺饮酒后驾驶白色起亚牌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适有被害人赵某驾驶电动两轮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起亚牌轿车左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左侧相撞,造成赵某倒地受伤,两车损坏。 发生事故后,王志贺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赵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赵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王志贺为主要责任,赵某为次要责任。 2020年11月15日,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网友咨询: 2020年11月30日23时15分许,卢龙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前×××村口时,适有黄某驾驶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小型轿车前部与电动车右侧相撞,后小型轿车相继与路口东侧道路中心隔离带上的路桩及绿化隔离带相撞,被撞断脱落的路桩又砸中栗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造成黄某死亡、三车及路政设施损坏。 经鉴定,卢龙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网友咨询: 2021年11月26日18时10分许,任青亮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安顺市西秀区龙井山路口沿中华西路往黔中商贸城方向行驶,途经中华西路延伸段龙井山人行横道处时,所驾车辆左前部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杨某1发生碰撞,任青亮下车在人行横道线上搀扶杨某1的过程中,金某驾驶同向行驶的小型轿车碰撞任青亮腰部致其倒地。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杨某1经医护人员确认当场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网友咨询: 2020年11月17日21时10分许,周志访驾驶灯光技术性能不合格的小型轿车沿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荷桂路由横江方向往桂丹路方向超速行驶,行至荷桂路劳边公交站对开路段时,与在人行横道上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后,周志访马上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19年4月5日4时许,苑宝玉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西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京开辅路京开高速T30012号灯杆南路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姜某1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姜某1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姜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因苑宝玉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做到安全驾驶,且发生事故时存在严重超载的违法行为,故苑宝玉承担主要责任,被害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网友咨询: 2020年10月26日20时许,张海饮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南平庄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相对方报警后,张海明知对方报警而留在现场。当日22时10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张海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4mg/1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19年7月13日2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燕京桥上,于斌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田某由东向西行驶,适有被害人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在前方行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与电动三轮车后部相撞,造成田某死亡,刘某、于斌受伤,两车损坏。 后路人报警,于斌被民警查获。经认定,于斌为主要责任,刘某为次要责任,田某为无责任。经鉴定,田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检测,于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5.
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网友咨询: 2020年9月7日20时45分许,宗军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长兴路北口时,将行人龙某撞伤。 经检测,被告人宗军血液酒精含量为143.8mg/100ml。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卢沟桥大队认定,宗军负事故全部责任。 宗军将行人龙某送往中国航天科工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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