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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客体要件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拟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危险驾驶罪客观要件 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危险驾驶罪定罪标准 (一)追逐竞驶。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

危险驾驶罪

2024-08-18
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拟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二、客观要件 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
无证驾驶,顾名思义就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或驾驶证过期没更换相对应的合法准驾证明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 网友咨询: 11月1日15时36分,肖恩无证驾驶鲁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淄博市张店区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华光路与金晶大道路口西侧100米处,在自行车专用道上与由北向南骑自行车的赵某2相撞,致赵某2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11月2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肖恩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同乘人员谢娟使用肖恩的手机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肖恩和谢娟跟随救护车
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2010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醉酒驾驶或被判刑。 网友咨询: 9月16日18时58分许,韩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八一宾馆门口处时,与同车道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网友咨询: 8月9日4时26分许,李先亮未戴安全头盔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登记的、制动及灯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南益”牌110型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发生时悬挂伪造的ES191号牌)沿淄川区东西路某向西行驶至,将前方同向步行至此的张某4撞倒致伤,张某4经送淄矿集团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13日死亡,造成死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 网友咨询: 张秀印于12月19日19时17分许,驾驶鲁QW6V98号小型轿车,沿沂水县东一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武装部T型路口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沂水县王某3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王某3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经事故责任分析认定,张秀印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张秀印在事故现场主
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是截然不同的概念,需要在认识和运用中加以区别。 网友咨询: 1月17日17时40分许,刘钦利无证驾驶无号牌的福田牌125型普通三轮摩托车沿小莱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小莱线海阳市小纪镇驻地“电焊加工”门市店西处,与其前方步行的贾某3发生交通事
被告人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网友咨询: 2020年12月3日17时47分许,郭永彬驾驶鲁Q1××××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20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兰陵县鲁城镇李山根村路口时,与行人李某1相撞,造成李某1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郭永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1符合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郭永彬犯罪以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郭永彬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云南振诚律师事务所范铮律师解答: 郭永彬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网友咨询: 2021年04月22日16时许,邢奇豹驾驶鲁Q6××**“长安牌”微型面包车沿临沭县省道225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98千米+700米处时,与周某驾驶的“腾龙牌”红色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周某当场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邢奇豹弃车逃逸。邢奇豹于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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