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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改委、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 积极开展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意见 (1990年9月5日) 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开展全国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工作的报告》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通力合作,做了大量工作,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已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小型企业领导干部岗位培训在多数地区陆续展开,中层以下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在一些地区已经起步,各种适应性短期培训比较活跃。整个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人事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印发《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药专家 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秘〔1990〕49号) 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决定》(人职发〔1990〕3号文)的精神,制定了《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一九九0年八月三十一日 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药 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实施细则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综合交通体系发展重点专项规划的通知(计规划〔2001〕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综合交通体系发展重点专项规划》(以下简称综合交通体系发展重点专项规划),已经国务院主管领导主持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综合交通体系发展重点专项规划是“十五”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的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城镇化发展重点专项规划的通知(计规划〔2001〕7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我委会同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务院体改办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城镇化发展重点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城镇化专项规划》),已经国务院有关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城镇化专项规划》是“十五”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根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组织力 量做好清理整顿公司中国有资产清理、划转和收缴工作的紧急通知 (1990年6月18日) 搞好资产清理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做好撤、并公司的国有资产清理、划转和收缴工作,去年十二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1989)财法字058号文联合发出了《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通知》;随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商字〔19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成立全国性组织的若干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1985年9月25日转发)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成立全国性组织的通知》,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全国性组织的范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成立全国性组织的通知》所称的全国性组织,是指全国性的“学会”、“协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中心”等社会团体,不包括列入党政军编制序列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种组织,也不包括宗教团体。 不属于全国性的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0]219号 2001年2月29日)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特区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是实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开局之年,为做好2001年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农业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土地开发和 使用权有偿转让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0年5月22日)主送:略 为了适应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土地开发和使用权有偿转让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再转让所取得的转让金,包括场所使用费,土地处置费等,应按照5%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 二、
国家拆迁补偿标准2013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房屋产权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凡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与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这已从法律上界定了房屋产权证是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合法依据,被拆迁人持有拆除房屋的产权证的,就应享受法律规定的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待遇。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11月24日 财税〔2000〕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现对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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