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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企业 事业单位实行技师聘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1989年2月23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建材局、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建材人劳字(1987)681号文《关于建材及非金属矿工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为搞好国家建材局(以下简称局)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直属企、事业单位)技师聘任制工作、结合局属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塞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1999〕585号 1999年8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1999年8月26日在北京正式签署。该协定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
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 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国发〔1989〕1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9年1月21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为做好当前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认真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提出其所属
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各类公司减免所得税的若干规定 (1988年12月5日) (88)国税所字第002号 为了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认真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88)8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中“所有公司都必须依法纳税。一律取消以公司特批的减免税优惠待遇”的规定,各地税务机关都要全面地严格执行,除流转税等税种应照章征收外,对各类公司所得税减免的清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清理公司减免所得税的范围。对于党、政、军各部门,民主党派,社会
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88年度集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1988年11月12日 (88)国税集字第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1988年度的集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开始。当前,我国改革和建设的重点放到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上来。这既是深化改革的必要条件,也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在今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都要认真贯彻这个方针,坚持依法征税,进一步强化税收组织收入、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为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9至2001年全国税务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的通知(国税发[1999]73号 1999年4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1999至2001年全国税务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已经总局精神文明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999至2001年全国税务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和十五大以来,全国税务系统认真贯彻中央精神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党字〔1999〕14号 1999年4月1日) 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确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落实,根据税务系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1997年至1998年全国优秀税收科研成果的通报(国税发[1999]7号 1999年1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全国优秀税收科研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国税发[1996]168号),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专家委员会承办了1997-1998年全国优秀税收科研成果的评奖工作。 在这次评选活动中,各和总局机关各单位推荐参选的伏特税收科研成果共计87项。在总局科研所评审小组初评和所务会议评议的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等14家常驻代表机构免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15日 国税函[1999]30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等14家政府机构、非盈利团体、民间团体等设立的代表机构免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外[1998]358号),要求对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等14家政府机构、非盈利团体、民间团体在北京所设立的代表机构免予征税,根据现行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体人字[2006]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8号)和国家体育总局、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的精神,为切实解除广大运动员的后顾之忧,更好地激励运动员顽强拼搏、为国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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