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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严格审核举办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中方法人资格的通知 (1987年9月21日(87)外经贸资四字第180号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贸厅(委、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开放、搞活方针的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国内不少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纷纷提出要与国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了避免无资金、无经营能力、不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全国税务系统基层窗口单位开展行业作风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8]79号 1998年5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于全国税务系统基层窗口单位开展行业作风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具体安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附件:关于全国税务系统基层窗口单位开展行业作风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纪委关于“执法监督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要对所属基层窗口单位提出行业作风整顿新要求”的精神,根据国务
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部门积极参与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国粮政〔2006〕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都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重要部署,为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明了方向。粮食部门是重要的涉农部门,粮食流通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相联。为了深入贯彻中央的战略部署,
国家林业局关于2006年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组织办好16件实事的通知(林造发〔2006〕52号 2006年3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林造发〔2006〕50号),充分发挥林业在新农村建设
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林造发[2006]50号 2006年3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所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
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支持粮食产业化经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国粮财[200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促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决定,“十一五”期间加大对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粮食产业化发展,使粮油产业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力支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 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1987年3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工商企字[1987]第38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了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关于降低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检务〔1998〕68号)各直属商检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国家商检局对制定的部分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降低商检机构对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的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投资财产总值(按实际鉴定价值,下同)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仍按4‰计收; 2、投资财产总值
交通部关于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降低交通行业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船舶检验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有关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国家计委、财政部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现将涉及到交通行业收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0.8%。 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屠宰税摊派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1997年5月29日 国税发〔1997〕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国务院将屠宰税下放地方管理后,各地根据原政务院公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屠宰税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屠宰税征收办法,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也有少数地方发生按人头、田亩平摊屠宰税的现象,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为了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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