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可以主张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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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可以主张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时间:2024-07-05 12:07 点击:15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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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因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在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也可以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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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可以主张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韩兆凯律师解答:

一、自然人因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在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也可以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被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五、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韩兆凯律师解析:

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需满足哪些条件?

一、要有损害的事实,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人才承担责任,这与其他损害是一致的。如侵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是轻微的,采取其他方法即可消除,则可以不必追究侵权人的物质赔偿责任。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这是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条件

精神损害行为指向的内容必须是特定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损害行为直接指向受害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等。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四、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是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侵权行为人只有主观上有过错,才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如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 致人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 致人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 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韩兆凯律师简介

韩兆凯律师专注于高端商事业务领域的法律事务,具备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擅长处理公司业务、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仲裁、家事案件。秉持“专业、专心、专才、专注”精神,办案专业严谨,赢得客户的信赖和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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