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要误工费应该怎样计算,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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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要误工费应该怎样计算,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4-11-15 12:42 点击:5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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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在完全痊愈之前,因无法工作而导致收入减少的部分请求赔偿,那么对方要误工费应该怎样计算,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对方要误工费应该怎样计算,怎么规定的?

山东海之源(即墨)律师事务所邵林超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山东海之源(即墨)律师事务所邵林超律师解析:

误工费的计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注:“相同、相近行业”判断标准:

①产业分类标准;

②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

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区别于民诉法上“受诉法院所在地”)。

邵林超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参与多次的政府征地拆迁项目,参与多家顾问企业单位的劳资风险防控,有着丰富的婚姻家事继承、合同纠纷的经验,擅长处于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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