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劳动仲裁时,裁决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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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劳动仲裁时,裁决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4-09-19 12:16 点击:14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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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劳动仲裁后作出裁决,原则上是要执行仲裁裁决,但是对劳动仲裁程序存在异议的,可以请求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仲裁前置”规则也将不再完全适用。那么进行劳动仲裁时,裁决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网友咨询:

进行劳动仲裁时,裁决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崔寓翔律师解答:

劳动仲裁裁决撤销情形包括: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证据伪造;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崔寓翔律师解析:

撰写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书的注意要点:

1 、申请人为用人单位,被申请人为劳动者。主体不能写成原告、被告或者上诉人、被上诉人。

2、事实与理由部分主要围绕程序、适用法律、牵连性来写,不要突出事实认定不清、举证责任分配不公、仲裁庭对规章制度审查过严、有新的证据要提交、仲裁庭未采纳用人单位的证据等。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的仲裁管辖权。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同时,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又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即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而对仲裁协议约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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