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的工伤认定,关系着劳动者及其家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众关注度高。同时,现实生活中,由于事故发生原因、环境等多变复杂,部分事故证据收集难度大,具体责任认定困难较大甚至无法认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带来极大挑战。但工作难度越大,行政机关就越要严格依法履职,强化证据收集力度,并加强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工作,积极应对由此形成的诉讼等,切实实现保障劳动者个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网友咨询:
龚国辉系成都市新都香城中学员工。3月19日23时40分左右,龚国辉驾驶电动二轮车下班行至新都区马超西路“小城故事”小区路口前,倒在停放于路口东右侧非机动车道停车位内的川A0B800“丰田”小型轿车左后方。经路人报警,由120送至成都市新都区中医医院进行抢救,因抢救无效于3月20日死亡。4月14日,四川西华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为:无法确定二轮车与川A0B800轿车是否发生过接触。4月18日,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实:“因事发时为夜间、雨天,监控设施因光线较暗未能看到事故经过,无直接目击证人,致事发时龚国辉驾车倒地原因无法确定,致此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龚国辉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张顺平律师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动法的范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该法的立法精神。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一条中也均体现了该立法目的。因此,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时,应当适当向劳动者倾斜,以体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本案中,龚国辉对交通事故是否负主要责任无法认定,根据立法本意,应推定处于相对弱者地位的龚国辉不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责任,并进而认定为工伤。
张顺平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张顺平律师,毕业于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现执业于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民商事法律服务。
2025-03-31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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