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怀孕生子是法律赋予女员工的权利。但正是因为法律的保护,也使得有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入职后宣布怀孕,休完产假就离职”,薅公司羊毛。
网友咨询:
职工“隐孕”入职,企业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贝赛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如果企业招聘的岗位是孕妇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企业在已告知其岗位性质的前提下,应聘者还隐孕入职,则企业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但法律对怀孕女职工同样也有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如果招聘的岗位不是孕妇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性应聘者是否怀孕就有权不予告知,企业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贝赛律师解析:
企业面试时应告知应聘者,岗位性质、劳动强度等。如果岗位是孕妇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企业在已告知其岗位性质的前提下,应聘者还在入职前隐瞒已怀孕事实,入职后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入职前,可以安排入职体检。注意不得要求女性应聘者进行入职前孕检,除非这些岗位是属于有毒有害等不适合孕妇的工作岗位。但是可以要求做X胸片检查,该检查含有辐射,孕期以及备孕期间不能做,以此辅助判断。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贝赛律师简介
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专委会委员,省优秀青年律师,浙杭所管理合伙人,二级律师,西政民商法硕士,执业12年,深耕股权、投融资、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工伤、法律顾问等业务,具有丰富经验和优良口碑。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2025-03-31
2025-03-31
202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