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认定是怎样的,自首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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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认定是怎样的,自首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时间:2024-11-15 11:41 点击:17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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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事情,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各类因素的原因,肇事人驾车逃逸,因此会产生诸多不良的后果。那么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认定是怎样的,自首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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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认定是怎样的,自首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王晓红律师解答: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1、主观方面:即使交通肇事是过失的心理状态,但是行为人对肇事行是明知的,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

2、客观方面:实施了逃逸的行为。

交通运输肇事后自首的认定: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王晓红律师解析:

交管部门还对以下行为不构成肇逃做出了规定: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王晓红律师,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先后毕业于华东交通大学和贵州大学,获得英语学士学位和法律硕士学位。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经济纠纷、公司股权、合同纠纷、婚姻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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