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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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日4时45分许,刘开源驾驶鲁Q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206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兰陵县向城镇华凯市场东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苗某2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苗某2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事故。苗某2经住院治疗无效于2021年1月20日死亡,经鉴定,苗某2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刘开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开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戴小慧律师解答:
刘开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侵犯了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刘开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
由于刘开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戴小慧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执业以来,主要从事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以及相关的保险理赔业务工作,先后担任多家运输企业、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在保险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方面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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