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享有抚养权的一方,怎样能够更好地行使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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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享有抚养权的一方,怎样能够更好地行使探视权?

时间:2024-09-19 12:38 点击:16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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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的离婚纠纷无论是闹上法院的诉讼离婚还是自愿协商的协议离婚都避免不了要进行财产分割和抚养权的确定。抚养权一旦确定了,非直接抚养的一方就拥有了探视权。那么不享有抚养权的一方,怎样能够更好地行使探视权?

网友咨询:

不享有抚养权的一方,怎样能够更好地行使探视权?

不享有抚养权的一方,怎样能够更好地行使探视权?

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邓钦文律师解答:

1、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就应对探视方式、时间做出具体明确的约定,并写入离婚协议中,作为日后行使探视权和履行协助义务的依据。

2、如若双方在离婚时未对探视权做出具体约定,不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受到另一方阻止。那么该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对探视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

3、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最重要还是要基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原则。

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在采取探视的时间和方式方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邓钦文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探望权主要是通过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实现的。

1. 看望式探望:指的是非直接抚养一方到子女住所或约定的地点看望子女。这种方式虽然灵活易实现,但是看望的时间通常比较短,不利于看望人与子女进行深入的沟通交流;

2. 逗留式探望:指的是非直接抚养一方将子女接走并在约定的时间将子女送回的方式。逗留式的探望方式子女可以和非直接抚养一方进行生活,有足够的时间和子女进行沟通交流。

具体采取哪种探视方式,法院则会根据子女的意见和非抚养一方的具体生活条件和个人品质以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生活习惯等因素去确定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

曾在三级医院负责处理医疗纠纷5年半,擅长处理医疗纠纷等人身损害案件。办理或参与各类案件500余件,审理各类合同1000余份,经验丰富。现担任多家医院及其他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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