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无效约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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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无效约定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4-09-14 13:25 点击:20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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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离婚时会作出一些约定,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有些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那么离婚协议中,无效约定的情形有哪些?

网友咨询:

离婚协议中,无效约定的情形有哪些?

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路士轩律师解答:

离婚协议中的五种无效约定的情形:

1、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2、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3、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4、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又不及时过户。

5、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路士轩律师解析: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有时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为了补偿对方或其他原因,会约定相关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约定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这里不涉及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追认的情况。

路士轩律师,200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历,现为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为人真诚和善,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求实的工作作风、周到的服务意识,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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