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采取概括继承制度,即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一并由继承人享受。因此,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也应当负责偿还。那么被继承人的债务范围,应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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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债务范围,应该如何确定?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李洁洋律师解答:
被继承人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用于个人生活所欠下的债务。
主要包括这样几类:
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责欠下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合伙债务各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被继承人承担的保证债务等等。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李洁洋律师解析:
债权人一般并不知晓遗产范围,也无法举出相应证据;继承人出于承担被继承人债务的压力,往往没有动力提供遗产证据;有时即使有遗产证据,但遗产中可能有第三人的份额,或者部分遗产被继承人仅是挂名,实际所有权可能属于第三人等,仍无法确认遗产范围。由此可见,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中,要查明遗产范围并非易事,而非审理法官不愿意查明。
如果第三人将来提出执行异议成立,审理查明认定的遗产范围就可能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判决的稳定性就会受到威胁。相反,在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纠纷判决中,不认定“查明的遗产范围”,即使将来执行异议成立,在执行程序中就可以解决,而不必推翻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纠纷判决,减轻当事人讼累。
在执行程序中可以最大程度地查控和执行被继承人名下的遗产,并不会因遗产范围未查明而导致后续执行内容无法确定。执行异议的提出是因为遗产权利的复杂性所致,而与未查明遗产范围无关。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不可能将遗产范围查明到剔除所有第三人对遗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之诉不具备这样的功能,继承诉讼中也可能完全做到这一点。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均是被继承人名下无遗产或遗产不足清偿债务,而不能把板子都打在遗产范围未查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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