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里不仅有股东还有隐名股东,在公司法解释三中隐名股东是什么意思呢?
网友咨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隐名股东怎么理解?
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胡长明律师解答:
隐名股东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并没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股份,但如果在债务关系中, 债权人提供了隐名投资者的隐名投资状况,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以实现其债权 。
我国《 合同法 》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胡长明律师解析:
隐股东不同于常规意义上的股东,拥有股权以及股份。债权人可以提供隐名股东的投资情况及投资金额,并代其行使代位权来使其债权有实际意义,如果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任何问题,隐名债权人也是需要承担一定的债权义务帮助公司度过营运危机。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胡长明,大律师,会打官司会写诗。法庭舌战常胜将,法律顾问为人师。诗三百,情与志,怨萧狂剑天下事。芸芸众生中小企,铁肩道义胡子志。——《胡子律师自咏》注:胡子律师蝉联四届“中国百强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