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法人分支机构的数量日益庞大,地域分布范围更加广泛。如果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诉讼主体资格,那么当事人不得不到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法院起诉,那么,支公司有诉讼主体资格吗,法律有什么规定?
网友咨询:保险公司,银行,证券这些机构的省级分公司都有诉讼主体资格,我要问的是这些机构都有第三级的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如保险公司在河北省石家庄有省分公司,在分公司之下有邢台中心支公司,那么邢台中心支公司有诉讼主体资格吗?比如邢台中心支公司与他人签订买进空调的合同,产生纠纷后可否做诉讼主体。
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马连雨律师解答: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定义,决定分公司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由于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因此,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但不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如证人、鉴定人等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马连雨律师解析:
分公司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也要分以下三种情况:
1、领取了法人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与总公司无关;
2、没有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一般被视为总公司的内设部门,所有法律责任都由总公司承担;
3、领取了营业执照,且具有独立财产和办公地点的分公司,一般被认为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可以由分公司承担,但分公司无力全部承担责任的部分应当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是统一核算的,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4款: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又有自己的财产,可以独立参加民事诉讼,以方便诉讼。当然,分公司参加诉讼,但是最终的民事权利义务实际上由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和承担。
八十年代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在银行系统工作了二十几年,做风控经理,在希望集团工作十年,做企业法务总监,2017年起做专职律师,经验丰富,实战内行,尤其擅长做公司业务、债权债务等经济类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