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自2014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但认缴制并不等于“不缴制”,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前提之一是具备独立的财产,而这物质保障最初和最根本的来源为股东出资。那么,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在什么情况下加速到期?
网友咨询: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在什么情况下加速到期?
辽宁承融律师事务所徐清文律师解答:
根据《九民纪要》第6条的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公司进入执行程序且已具备破产原因而未申请破产;二是公司股东在公司债务已经产生后自行决定延长出资期限。
由此也可以看出目前人民法院的观念是倾向于充分维护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而不会轻易地在诉讼程序中让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当然,从单个债权人的角度来说,这样并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且无疑会增加维权举证的难度。
徐清文律解析:
《九民纪要》中首先强调: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原则上应当保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不支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九民纪要》例举的两种例外情况,很好地平衡了“股份认缴制度”和“保护债权人利益”两者的关系,能够有效解决目前实践中有很多股东利用“股份认缴制度“恶意逃避债务的问题。
辽宁滳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沈阳律协刑法委委员,沈阳市优秀律师。曾任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长,多次获优秀公诉人称号,有丰富刑事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诉讼、民商事案件、公司法务、损害赔偿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