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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网友咨询: 6月25日17时30分许,白翠伟驾驶鲁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J×××××重型自卸半挂车)沿高新区S244省道(S237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天宝镇城东村路段时,追撞在前行驶的马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部,又越过道路中心线与沿该路对行的靳训龙驾驶的鲁J×××××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马某受伤经医院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它们与保障交通运输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有着直接的关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引起的事故,并不一定就是交通事故。如果某一事件不能被定性为交通事故,那行为人肯定就不会触犯交通肇事罪。 网友咨询: 3月29日3时55分许,纪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A某某277的深蓝色长安小型客车,沿济南市大桥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零点立交桥桥下红绿灯北侧路东约50米处时,车辆撞到横过机动车道的被害人赵某某,致赵某某当场死亡。后纪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
车祸,指行车(多指汽车等机动车)时发生的伤亡事故。造成的伤害大体可分为减速伤、撞击伤、碾挫伤、压榨伤及跌扑伤等,其中以减速伤、撞击伤为多。减速伤是由于车辆突然而强大的减速所致伤害,如颅脑损伤、颈椎损伤,主动脉破裂、心脏及心包损伤,以及“方向盘胸”等。撞击伤多由机动车直接撞击所致。碾挫伤及压榨伤多由车辆碾压挫伤,或被变形车厢、车身和驾驶室挤压伤害同时发生于一体。因此,车祸的伤势重、变化快、死亡率高。车祸已成为当今社会公害,为城市人口死亡的四大原因之一。 网友咨询: 1月20日11时15分许,于志
车祸,指行车(多指汽车等机动车)时发生的伤亡事故。造成的伤害大体可分为减速伤、撞击伤、碾挫伤、压榨伤及跌扑伤等,其中以减速伤、撞击伤为多。减速伤是由于车辆突然而强大的减速所致伤害,如颅脑损伤、颈椎损伤,主动脉破裂、心脏及心包损伤,以及“方向盘胸”等。撞击伤多由机动车直接撞击所致。碾挫伤及压榨伤多由车辆碾压挫伤,或被变形车厢、车身和驾驶室挤压伤害同时发生于一体。因此,车祸的伤势重、变化快、死亡率高。车祸已成为当今社会公害,为城市人口死亡的四大原因之一。 网友咨询: 6月3日11时50分许,刘先正
车祸,指行车(多指汽车等机动车)时发生的伤亡事故。造成的伤害大体可分为减速伤、撞击伤、碾挫伤、压榨伤及跌扑伤等,其中以减速伤、撞击伤为多。减速伤是由于车辆突然而强大的减速所致伤害,如颅脑损伤、颈椎损伤,主动脉破裂、心脏及心包损伤,以及“方向盘胸”等。撞击伤多由机动车直接撞击所致。碾挫伤及压榨伤多由车辆碾压挫伤,或被变形车厢、车身和驾驶室挤压伤害同时发生于一体。因此,车祸的伤势重、变化快、死亡率高。车祸已成为当今社会公害,为城市人口死亡的四大原因之一。 网友咨询: 蒲某1与王敬平分别为其各自女婿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虽然很多的机构和组织对交通运输管理的监督和管理非常的全面,但是还是不能够完全杜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的行为是属于非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造成人员伤亡的,将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网友咨询: 3月29日6时50分,马新程驾驶鲁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村村通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招远市张星镇政府东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某1驾驶的鲁Y×××××号小型轿车相撞,李某1驾驶的车辆向西侧滑,与由东向西步行的王某4相撞,致被害人王某4受伤,经抢救无效于4月2日因颅脑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网友咨询: 12月31日19时许,程文波驾驶鲁Q×××××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省道22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09公里+200米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杜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杜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程文波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程文波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程文波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金
被告人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网友咨询: 2020年12月3日17时47分许,郭永彬驾驶鲁Q1××××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20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兰陵县鲁城镇李山根村路口时,与行人李某1相撞,造成李某1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郭永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1符合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郭永彬犯罪以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郭永彬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云南振诚律师事务所范铮律师解答: 郭永彬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网友咨询: 2020年7月1日4时45分许,刘开源驾驶鲁Q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206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兰陵县向城镇华凯市场东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苗某2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苗某2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事故。 苗某2经住院治疗无效于2021年1月20日死亡,经鉴定,苗某2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刘开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开源会受到怎样的处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网友咨询: 2020年12月3日17时47分许,郭永彬驾驶鲁Q1××**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20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兰陵县鲁城镇李山根村路口时,与行人李某1相撞,造成李某1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郭永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1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郭永彬犯罪以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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