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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是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构。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它机构都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 网友咨询: 股东大会参会人员必须是股东吗?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张赛律师解答: 股东大会参与人员必须是股东。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股东大会既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又是一种非常设的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 股东作为企业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1986年4月16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
医院是治病救人的地方,但是有些医疗卫生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索要财物。那么,医疗卫生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要财物,应该如何处罚? 一、医疗卫生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要财物,应该如何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要财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是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医疗机构法人责任范围包括哪些? 做为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管理者,医疗机构法人责任范围非常广,包括
服刑人员可以减刑的条件 服刑人员可以减刑的条件是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或确有立功表现。 1、“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
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的,要求劳动者在离职后一定范围、地域、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进行就业,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而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的协议。 网友咨询: 非公司高管人员签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吗? 哈尔滨市香坊区成义法律服务所王茂坤律师解答: “竞业限制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是否存在无效事由,即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
交通事故是一种常见的意外事件,而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更是屡见不鲜。在我国,司法机关对于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的刑事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那么,究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会被判几年呢? 案例: 小明是一名年轻的司机,他在酒后驾驶的情况下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了一名路人受伤。经过法院的审理,小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是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因此法院做出了相应的判决。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机电出口办关于简化机电产品出口推销服务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8〕9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简化机电产品出口推销服务人员多次出国(含赴港澳)审批手续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在规定范围内试行,并将试行情况及时告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八年二月十日关于简化机电产品出口推销服务人员多次出国(含赴港澳)审批手续的请示国务院: 为了提高出口生产企业对国际市场的反应能力,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海上救捞、航标 船员、海上救捞潜水员和海岛航标人员以及长江、黑龙江等内河 航道航政船员、潜水员和航道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劳人薪(1985)78号 1985年12月30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同意交通部拟定的《交通部所属海上救捞、航标船员,海上救捞潜水员和海岛航标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交通部门长江、黑龙江等内河航道、航政船员,潜水员和航道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请按照贯彻执行。 上述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于交通部所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天津、大连等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派遣团、组、人员临时出国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的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01号 1984年7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发[1984]13号),现决定适当扩大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和天津、上海、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有关派遣团、组、人员临
第一条 为了规范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的保留与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参照有关国际惯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大使衔的驻外外交人员离任回国后,从事外交工作确有需要的,其大使衔予以保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大使衔应当终止: (一)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二)受到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除党籍的; (三)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大使衔的情形。 第三条 终止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由外交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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