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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公司法人,是承担了一个公司最为重要的责任,必须为公司着想的一个职位,那么对于公司法人,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那么,公司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侵害其他股东利益怎么处理? 网友咨询:总公司法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以公司名义开办了一家下属的分公司,将此分公司交与某职工经营、管理,其以5套房屋(原始造价,每平米2400元)回报给了公司法人。在分公司的经营中涉及拖欠款项300余万元,后经法院判决由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并未提及分公司开办中的猫腻。 请问这属于何种法律问题,属于
企业经营过程中股东权益遇到侵害情况呈现上升趋势,归类的原因一方面是公司体制不健全,一方面是中小企业股东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其次公司监事会没有起到作用,但最终原因还是现行立法不完善。所以造成股东之间在企业运营过程中由于意见分歧和利益冲突而产生的法律纠纷非常多。那么,当公司股东权利被侵害时,应该如何应对? 网友咨询: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二个人的公各占50%股份,法人是股东A老婆,监视是股东A女儿,现股东A把公司应收账款收回到帐后全部转走,并用公司为股东A个人提供担保,现债权人起诉,并要求公司帮其
企业经营过程中股东权益遇到侵害情况呈现上升趋势,归类的原因一方面是公司体制不健全,一方面是中小企业股东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其次公司监事会没有起到作用,但最终原因还是现行立法不完善。那么,股东会决议侵害股东权益的,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网友咨询:股东会决议侵害股东权益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宋长黎律师解答: 股东会决议侵害股东权益,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方法如下: 1、股东可申请股东会决议无效; 2、股东可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
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5日,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昌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罗昌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承担在新浪网、《法治日报》和《解放军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罗昌平为博取关注,使用新浪微博账号“罗昌平”发布帖文,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该帖文内容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英烈的名誉、荣誉不得侵犯,罗昌平最终被
5月5日,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昌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罗昌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承担在新浪网、《法治日报》和《解放军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近年来,网络上不时出现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贴子和留言,给英烈亲属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刑法明确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纳入犯罪,对烈士进行贬低和嘲讽的,情节严重会构成刑事犯罪,对犯罪分子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
我国的每个公民都是享有人身权的,同时这种权利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因此,如果有人侵犯他人人身权的话,那么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那么,侵害人身权应该如何赔偿? 网友咨询: 侵害人身权应该如何赔偿? 蒋兴明律师解答: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侵害人身权,是以人身权为侵害客体,直接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人格利益、身份利益损害的侵权行为。 蒋兴明律师补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身侵权的
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新闻、PS图片,否则构成名誉侵权。如果是真实事件发布,则不构成名誉侵权。那么,如何确定侵害名誉权赔偿金额,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名誉侵权? 网友咨询:名誉侵权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陶雄利律师解答: 确定侵害名誉权赔偿金额: 1、从侵害情节来考虑,侵害情节较重,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的,可以予以赔偿。 2、从受害人的谅解程度考虑。如果责令加害人承担非财产责任后,受害人能够谅解,就说明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已经平复,可以不予以赔偿。 3、从加害人认错态度考虑
可能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主体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相继爆发双黄连、医用酒精抢购风波,口罩更是出现了有价无市的怪象。当各药店,京东、淘宝等出现“无货”的同时,朋友圈里的“热卖”却铺天盖地,真假难辨,货不真价不实,遍布朋友圈的“大街小巷”。与此同时,部分消费者却遇到卖家销售不合格、过期、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那么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由谁承担责任,先行赔偿人如何行使追偿权? 网友咨询: 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由谁承担责任,先行赔偿人如何行使追偿权? 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李彬律师解答: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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