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 话题标签 > 律师

律师 相关话题

TOPIC

国有土地上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的方式进行流转,出让需要相对人支付相应的对价,划拨要求行政机关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如果以出让的方式流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该案件应当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网友咨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发生争议时,应当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秦大海律师解答: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的问题,实践中法院有不同的裁判观点,即使是最高院也作出过相反的裁判,在此进行观点展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于
在保管合同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就保管期限有明确约定的,保管人在保管期限到期之后或寄存人提前来领取保管物时,应按时返还该保管物。保管人不仅应当返还保管物原物,还应当将保管物的孳息一并返还寄存人。 网友咨询:保管过程中产生的孳息归谁所有?比如母鸡下的蛋? 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张士菲律师解答:根据物权的一般原则,除法律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权人所有。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并不享有保管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仍归寄存人享有。因此,保管人除返还保管物外,还应一并返还保管物产生的孳息。 孳息是指原物产生的
在传统租赁契约中,租金与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互为对价关系,出租人负有保持标的物适于使用收益状态的义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时,该危险应由出租人负担。但融资租赁合同则相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应由承租人负担。 网友咨询: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标的物灭失损毁怎么办? 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曾宪充律师解答: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又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灭失的风险,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继续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当租赁物意外损毁灭失,融
融资租赁合同兼具融资和融物的特点,通常存在融资租赁合同或买卖合同,该两份合同中主要分为三方主体: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由出卖人和出租人签订买卖合同,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对于租赁物的质量瑕疵,出租人是否具有瑕疵担保的责任呢? 网友咨询: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由谁负责?是由出卖人还是承租人承担? 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侯坤律师解答: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于租赁物、出卖人的要求,缔结买卖合同,在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出租人基于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的身份,若出卖人违反买卖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出租人当然地具有向出卖人索赔的权利。但是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实际使用租赁物的是承租人,若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承租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网友咨询:融资租赁纠纷中,租赁物存在质量瑕疵,承租人能否超越合同的相对性直接向出卖人索赔? 浙江杰瀚律师事务所张灵倩律师解答:承租人是否能否直接向出卖人索赔,需要看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是否存在三方约定,即三方是否约定了承租人向出卖人的索赔权,有约定的,承租人可以直接向
在传统租赁中,承租人的一项主要义务就是于租赁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但是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于租赁物具有更大的使用需求,因此双方可以协商确定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问题。 网友咨询:融资租赁合同结束后租赁物归出租方还是承租方? 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冯晨煜律师解答:民法崇尚意思自治,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即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在融资租赁中,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一般可以有3种选择权:留购、续租或退租。 1、留购是
融资租赁合同中,所涉及的标的物只有一个,但涉及的主体却有三方,因此,对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的归属问题,非常有必要予以厘清。那么对于融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形,租赁物应当归谁所有呢? 网友咨询: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租赁物归谁所有? 山西领瀚律师事务所王广明律师解答: 通常情形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但由于融资租赁合同具有其特殊性,合同无效的处理应当综合考量合同无效的原因以及租赁物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发挥。根据本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应按以下顺序确定租赁物
与直接向买受人履行合同相比,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内容中附加了“向第三人履行”的约款,以此变更了给付义务的方向。如果第三人在接收标的物时对标的物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的检验标准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 网友咨询:向第三人履行的买卖合同的检验标准应该如何确定?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李强律师解答: 向第三人履行的约定仅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具有效力,将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关于标的物的品质的约定作为判断瑕疵的首要标准,当第三人和买受人的检验标准不一致时,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依据。 约定由出
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卖人负有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不仅需要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责任,也应当对标的物不存在第三人可以主张的权利负有担保责任。违反瑕疵担保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友咨询:标的物交付后,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主张抵押权,买受人此时才知道该标的物上存在抵押权,出卖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江苏法德东恒(吴江)律师事务所王蕴琦律师解答:出卖人应当保证对标的物享有如所有权等合法的权利,出卖行为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出卖人未能履行
在合同违约中,一般情况下,是一方当事人自己的原因造成违约。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社会关系是相互联系的,所以,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时常因第三人行为所致。那么因为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合同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网友咨询: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邢放律师解答: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体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在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时,因该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相对方不能要求该第三人承

Powered by 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