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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侵权人无法完全修复环境的,可以采取替代性方式修复,即可以通过劳务的方式进行代偿,尽最大的可能恢复到环境被破坏之前的状态。 网友咨询:法律规定的替代性方式补偿,能否以劳务方式补偿? 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苑常茹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原告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
主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全,且明显丧失履行能力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那么债权人能否在未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时,直接申请连带保证人破产清算呢? 网友咨询: 甲公司借乙公司两千万元,由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债务到期后,甲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但是还没有进行破产清算,乙公司能否申请保证人丙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债务人未进行破产清算时,债权人能否申请担保人破产清算?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刘黔坤律师解答:1、如果本案中丙公司提供的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在甲公司破产清
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资不抵债时可以申请破产清算,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后,应当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理,明确公司财产后,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依次对债务人进行清偿。那么在破产清算中,抵押债权是否优先于破产费用? 网友咨询: 抵押债权对于普通债权而言具有优先受偿权,那么对于破产费用,是否也具有优先性?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刘黔坤律师解答: 根据破产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其次是职工费用和税款,再次是抵押债权,最后是普通债权。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
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申请破产清算后,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申报破产债权,如果该债权存在其他连带保证人的,债权人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这两种方式是否竞合,是二选一的关系,还是可是同时进行呢? 网友咨询: 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后,申报了全部的债权,能否再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王敏律师解答:债权人申报了破产债权,同时也可以起诉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两者并不冲突。但是在具体审理并认定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时,如需等待破产程序结束的,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诉讼,待到破产程序结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关于债权人受让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担保人不能承受债权受让人,最新担保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肯定了担保人可以受让债权,但是其受让债权的行为应当视为承担担保责任。 网友咨询: 债权能转让给保证人吗?如果可以的话,担保人如何追偿? 江苏巨浩律师事务所薛丽萍律师解答:我国法律未规定担保人不得受让担保债权,担保人和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合法有效。1、担保人受让债权的,应当视为其承担了担保责任。担保人并不因为债权受让而享有债权人的原有
债权人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的担保,目的在于诉讼结束后生效裁判能够得以有效执行,对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的,可以申请就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进行保全,那么未到期的债权,能否进行保全呢? 网友咨询: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金钱债权,但是该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能否申请保全?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吴长峰律师解答: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的,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可以保全该到期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未到期的,满足一定条件可以保全。 1、未到期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上出现大量债务人逃避债务的行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串通转移资产的行为导致债权人合法债权无法实现,为了保障债权实现,维护诚信的市场秩序,立法上设计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债权人撤销之诉,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网友咨询:债权人撤销纠纷,依据什么管辖原则确定法院?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吴长峰律师解答:债权人撤销诉讼中,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撤销权诉讼中,原则上以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实践中,将自己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情况较多,有些属于意图躲避执行,有些是真实赠与,有些是代持有产权等,实际权利人和名义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较多,尤其是转移至子女名下较多。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能否执行? 网友咨询:老赖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执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吗? 福建佐佑律师事务所王茂盛律师解答: 执行法院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列入查控范围,是否予以执行,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判断该财产是否属于未成年子女本人所有。 1、未成年子女本人营收的财产不能执行 未成年子女拥有自己的单独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债务承担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涉及到债务人主体的变更,有关债权人的利益需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那么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否也需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呢? 网友咨询:第三人加入债务,需要得到债权人同意吗? 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方跃中律师解答: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
债权债务关系中主体的变更对于债务的履行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实践中双方通常会约定不得转让债权、债务。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不得转让债权,但是债权已经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是否对债务人有效呢? 网友咨询:当事人约定了债权不得转让,但是债权人仍然将债权转让了,转让行为是否对债务人产生效力? 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霍逸飞律师解答: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于禁止转让债权的约定具有相对性,即不具有物权的对世性,因此该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但是实际已经转让的,对债务人是否发生效力应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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