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市区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
2024-06-0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市区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财税[1985]84号) 国务院1984年11月15日国发[1984]161号文件发布的《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一些政策业务问题,要求明确。对这些问题,在最近召开的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对外税收专业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4]13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84]161号文件的精神,分别明确如下: 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国家邮政局代发养老金的通知
2024-06-0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邮政局关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国家邮政局代发养老金的通知 (劳社部函〔1999〕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邮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推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全面开展,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现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国家邮政局代发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邮政局签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邮政局代
国家房地产新十条规定全文
2024-06-05导语:近日,国家发布了新的房地产十条规定,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监管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将为大家详细解读这些新规定,以便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好的法律指导。 案例:小明是一名年轻的刚需购房者,他在购房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根据新的房地产十条规定,开发商在售房时必须明确告知购房者房屋相关信息,包括建筑质量、使用年限、物业管理等情况。小明在购房前仔细阅读了合同,发现开发商未在合同中明确告知房屋使用年限,遂向律师求助。律师根据新规定,帮助小明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条文: 1. 开发商在售房时必须
国家海洋局关于“预算包干结余”经费会计帐务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2024-06-04国家海洋局关于“预算包干结余”经费会计 帐务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80)国海后字第1020号 1980年11月21日)各分局、研究所,各直供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节约非生产性开支,反对浪费的通知》中规定,从一九八0年起,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办法和财政部《关于文教科学卫生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试行办法》的要求,以及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结余”会计帐务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现对局属各单位海洋事业费“预算包干结余”的会计帐务处理办法,暂作如下规定: 一、局下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星火计划国际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4-06-04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星火计划 国际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农字〔1997〕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 星火计划实施以来,在国内外产生了广泛影响。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星火企业的努力下,十年来,星火技术和产品,已经成为我国外向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星火计划已经走出国门,成为指导我国农村外向型经济发展的一面旗帜,正在发挥更大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根据各地在深入星火计划,推动农村外向型经济发展中做出的开创性工作和今后发展需要,为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作用,促进乡镇企业的第二次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024-06-0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
2024-05-3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2024-05-3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部门及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2024-05-3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能,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发布的,用以规范专利审批、调整专利工作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工作行政管理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章)的总称。按其内容不同分别称“规定”、“办法”等。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所做的部分或者比较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2024-05-3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国家经贸委负责准予其从事特定经贸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等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负责实施的由国家经贸委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行政审批的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