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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那么农村拆迁安置房转让有哪些风险,拆迁安置房转让的风险是什么? 网友咨询: 农村拆迁安置房转让有哪些风险,拆迁安置房转让的风险是什么? 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孙悦律师解答: 拆迁安置房买卖存在较大风险。拆迁安置房只有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才有资格购买拆迁安置房,并且被拆迁人在取得拆迁安置房房产证的一定时间内无法将该房过户给其他人。房价上涨容易诱使卖方违约,买方无法取得房屋再度拆迁的补偿利益等。 农村拆迁安置房转让的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有哪些 一是开发商与购买人签订的合同表面为项目安置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合同名称为“某某项目安置合同”,但合同的条款则只涉及安置房的买卖,不涉及安置内容。也就是说开发商与购买人签订的合同方面的纠纷。 二是合同明确表明为购房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开发商为了吸引购房者,一般在合同里面明确注明:开发商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一定期限内,按规定为购房人办理“村镇房屋产权”,并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一定期间内,依据相关政策换为“城镇产权”,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是在实践中,开发商
北京市农村拆迁补偿办法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那么公租房拆迁产权如何处理,怎么处理公租房拆迁产权的问题? 网友咨询: 公租房拆迁产权如何处理,怎么处理公租房拆迁产权的问题?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郭建炜律师解答: 公租房拆迁产权的处理: 一、保持现状,即房屋还是归国家或单位所有,但是承租人的使用权也予以认可,拆迁方一般是与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签订三方协议,拆迁方既要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也要对
公租房是国家政府部门给居住困难的群众,提供了理想的居住空间。让他们解决了无住房的困难。那么公租房拆迁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公租房拆迁有哪些程序? 网友咨询: 公租房拆迁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公租房拆迁有哪些程序?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郭建炜律师解答: 公租房拆迁的程序: 1、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 3、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
虽然妇女已经结婚,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嫁女”原村集体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出嫁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在遇到征迁中可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 网友咨询: 拆迁安置补偿出嫁女有没有份? 辽宁尊合律师事务所郭超律师解答: 出嫁的女儿是否有权享受拆迁安置补偿,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一)如果出嫁后户口未迁出的: 此时的出嫁女和其他村民一样可以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 虽然妇女已经结婚,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嫁女”原村集体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
随着国家对农村房屋建造乱象的全面整治,发现农村在耕地、水田上建房的居民颇多。这类房子没有得到政府批准私自建设,拆迁时会被认定为违建房屋,那么农村违建房拆迁怎样赔偿,如何赔偿农村违建房拆迁? 网友咨询: 农村违建房拆迁怎样赔偿,如何赔偿农村违建房拆迁? 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姚金梅律师解答: 农村违建房拆迁的赔偿: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
一涉及到拆迁,不出意外的,拆迁行政机构首先就往违法建筑上面动心思。一旦被定义为“违建”,拆迁方可以最小损失,最大化利益来进行拆迁甚至强拆,而对于被拆迁方来说,这无疑是身家财产的覆灭。那么拆迁行政机构在拆迁过程中,对房屋违章建筑是怎样界定的? 网友咨询: 拆迁行政机构在拆迁过程中,对房屋违章建筑是怎样界定的? 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蒋玲律师解答: 违章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人
广州市宅基地拆迁补偿办法 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市辖区范围内拆迁集体土地房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集体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本村村民是指农村(居委)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经县级人
上海市农村拆迁赔偿政策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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